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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归零"合同=无效合同 粤开"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2008年07月08日 15:08:2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广东实施劳动争议仲裁《指导意见》,在全国首开“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昨天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全省实施。 时政导读 习近平在香港发表重要讲话 [致辞全文][探访中产家庭][专题] [高层动态] [习近平活动报道集] · 网友:从温家宝总理“可以多吃一碗饭了”说开去 · 奥运:倒计时1个月综合演练举行冲刺悬念12 · 专题:达赖对"四不支持"有表示应从纠正言行做起 · 瓮安:被毁政府大楼已进行修复教训提示时评 · 热点:东莞1.2亿给市民发补贴幕后 一度被指作秀 广东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表示,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首开了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广东省的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加快,特别是5月1日随着劳动仲裁取消收费、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等新规定的实施,劳动争议处理面临更加严峻形势。今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三倍,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现象。为应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出现的上述严峻形势,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近日联合下发了《指导意见》,以规范劳动争议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标准。 据介绍,《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均作了具体规范,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重点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三种衔接”,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记者傅汉荣、通讯员李琳、实习生夏艳) 《指导意见》全方位解读 四种恶意规避签无期限合同行为无效 关于裁审程序 一种仲裁中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甲公司和劳动者乙,发生劳资纠纷,“官司”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作出了终局裁决后,乙不服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甲公司则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问题,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尴尬”———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同时对同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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