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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等同于"网络暴力"? 三大争论焦点引关注

   “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网友的参与来获得所需的信息。近几年,“人肉搜索”有蔓延成“网络暴力”的倾向——

   ●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吗

   ●网站应该承担怎样的监管责任

   ●如何防止“网络暴力”

  


   张永文 绘

   引子:

   “人肉搜索第一案”

   7月7日,被网友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

   去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发现,上面记载了她因为“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开,并且一发不可收拾。

   2008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内容,并把王菲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公开披露。根据王菲在后来的起诉书里的说法,他的生活从此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

   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目前,本案虽然尚未判决,但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思考。近年来,类似本案的“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从“铜须门”到“虐猫事件”,再到“周老虎”,无一不引发网上网下的热烈争论。

   焦点一:

   隐私权如何确定

   在王菲案中,王菲的代理律师张雁峰表示,网民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王菲及其家人名誉损害;公开王菲及相关人员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

   对此,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名誉不能等同于美誉,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受损。另外,该律师还强调,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在人格权项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董永森律师介绍说。隐私权的客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秘密信息,而名誉权的客体则反映为社会公众的一种评价,更具有主观性。另外,对名誉权的侵犯往往是利用虚假的信息,所以如果查明事实,可以否定虚假的信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来加以救济;而隐私权的基础在于其客观性和秘密性,如果被公开,就丧失了秘密性的基础,也就不再成为隐私,所以是无法通过上述的方法来补救的,换句话说,侵犯隐私权是“一旦侵权永远侵权”的。

   也有专家表示,侵犯他人名誉权,要看有没有捏造。以“虐猫事件”为例,网友铺天盖地的指责都是基于“主角”的不道德行为,即使语言有些偏激,只要没有捏造事实,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然而关于隐私权,实践中如何界定仍有很大争议,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有无区别,尚无明确界定。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个人信息中不愿为外界所知的,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属隐私。

   目前,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信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相信未来会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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