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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剑指国企,给老总戴上“紧箍咒”

   中央纪委近日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七不准”要求。例如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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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联想到今年2月份媒体一篇《借鸡生蛋“宋氏王国”一夜暴富》的报道,说的是山西省一家国企原总经理宋建平,在大肆“运作”数亿元国有资产的同时,先后以家人、同学的名义,承包、开办了多家公司,到2006年3月被“双规”时,“宋氏王国”资产已达2.6亿元。“如果不出事,我也许就是山西的李嘉诚”,宋建平如此说。如果谈“社会公平”问题,这种攫取财富的方式,堪称当今不公平的典型代表。曾经也有人就企业老总高薪问题发表评论,指出某金融企业一位领导的年薪竟然是原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400倍,虽然该企业并非典型的国有企业,但也折射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国企老总在自定薪酬时常常缺乏完善的规则、科学的标准和必要的监督,同样会于自觉、不自觉之中违背乃至践踏“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所期望的国企领导形象形成巨大的反差。 当今时代,国有企业领导可谓一个很特殊的群体。假如拟简明概括其群体特征,那便是“三高一低”,即高地位、高收入、高权力、低监管。由于具有官员和职业经理人的双重身份,他们的价值取向常常是不确定的甚至是多元的;由于他们穿越于政府和市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之间,其职业行为所依据的规则常常是混杂的、残缺的;由于对他们的职业身份定位、自身价值认定以及具体行为的价值判断在理论上、法律上、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政府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对他们监督、制约弱化,甚至出现明显的“三不管”现象。

   不难看出中纪委“七不准”要求的明确性、严肃性以及强烈的针对性,可视为给处在上述特殊环境之下的国企老总们戴上的一道道金光闪闪的“紧箍咒”。接下来的情景大体可以预料:只要有权力、有责任“念咒”的人较真,无论念哪一道咒语,都会令他们头痛难忍;换一个以前常有人使用的“高压线”的比喻,由“七不准”所形成的这七条高压线想必也能产生一定的威慑、警示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职务腐败等各种不良行为。

   不过从整体上看,要想真正“管束”好国有企业领导人这个特殊的群体,仅仅靠“七不准”显然是很不够的。“七不准”的所指都比较具体,正因为具体,可能无法涵盖国企领导人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各种具体情形。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管束好国企领导人,对策大概有两条,一是下决心完善国有企业自身的运行机制。大凡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除了基本法律规范十分完善外,公司治理结构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已足以让董事长、职业经理人等不能、不敢随意乱来。无论从维护公平还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看,国有企业自身的体制和机制都亟待完善。虽然一直存在某些理论难题和操作障碍,但这是一个不容回避、不宜久拖不决的重大问题。国企自身的体制、机制一经完善,便是对领导最直接、最有效的制约。二是着手制定针对国企领导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和行政规范,同时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督管理执行体系。作为纪委,只能对国企领导中的共产党员作出“七不准”的规定,不是党员的怎么办?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委也无法完全承担所有国企领导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国企领导施以有效管束,需要包括纪委在内的许多方面充当“行为主体”;构建管束国企领导人的法律、行政体系并使之有效发挥作用,同样需要负有责任的各个方面的集体的力量,尤其是经过“整合”的力量。(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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