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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制定 不得盈利
2008年07月22日 16:13:1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7月22日专电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今天下午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收费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许昆林在专访中表示,信息公开收费的制定标准有一个原则规定,就是只能是补偿成本,不能有盈利。以下为实录。 [网友你,我的]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收费标准,发改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如何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如何避免部分地方和单位过高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主管部门有哪些具体措施?对于各地方收费行为是否会进行干预?是否有指导性的收费标准? [许昆林]咱们国家地域比较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差异比较大,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这次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两家把收费标准委托给各省来制定。这样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比较符合当地情况的收费标准。刚才我们也谈到了,对制定标准有一个原则规定,就是只能是补偿成本,不能有盈利。避免地方制定的标准差异过大或者偏高的问,各地制定之后在实行一段时间后,我们也会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些指导和规范,进一步避免收费标准不合理的问题。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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