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纠纷,江西抚州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名职工在上班期间和一名包工头跑到工地上,对一位男子实施殴打,导致该男子受伤住院。这名法院职工打人的时候还大声喊道:“我是法院的,我代表国家罗汉”。
罗汉是佛陀得道弟子修证最高的果位,在民间传说里,都是救苦救难,能帮人除去生活中一切烦恼的天神;而法官,则往往是公理与正义的化身。因此,一位秉公执法的正直的法官确实也当得起人间的罗汉的称号。可这位法院公职人员芦涛却仗着自己是法院的,公然率众行凶伤人,还自称是“国家罗汉”,似乎国家赋予了他随意伤害他人、侵犯他人的神圣的合法权利;然而,这种行为不管与国家保护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职责还是与罗汉利世济人的精神都是背道而驰的——这位自封的“国家罗汉”与其说是罗汉,倒不如说是凶神。
此事的是非曲直如同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毋需多言。笔者感兴趣的倒是“国家罗汉”到底是怎样炼成的。虽然法院工作人员辨称芦涛“打人属于其个人行为,和法院没有任何关系”,但恐怕事实上并非如此。不可否认,在此事件上,法院确实可能不知情,但却并不等于和此事“没有任何关系”。试问,为什么当着那么多公安、法院人员的面,芦涛的气焰仍然还是那么嚣张,想继续殴打受害人?为什么法院或相关部门并没有追究芦涛为什么参与了这一事件,其中是否有什么“猫腻”?为什么在发生了这种极其恶劣的知法犯法的事件之后,芦涛却只受到不痛不痒的行政记过处分,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动动嘴巴皮,作了所谓的“深刻检讨”之后,又玩了一招“神龙摆尾”,反而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升迁到湖南人民法庭工作了?这一切的一切,难道不是有关部门或个人纵容了芦涛的作恶么?难道能说与法院——甚至更高一级的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关系”么?
很显然,芦涛并非天生就如此地专横霸道,目无法纪,而是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小环境使他变成了欺压平民百姓的凶神恶煞。作为唯一合法的暴力机构,国家的神圣职责就是保护作为纳税人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生命与财产安全,而公安、法院之类的实施和执行合法暴力的机关,则是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这道防线变得腐败和堕落时,生活于其中的任何人都将失去安全感,整个社会的大厦就将面临崩溃的危险。因此,为了维护国家与法律的尊严,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关部门必须对这起性质极其恶劣的执法人员打人事件重新进行彻查,不管当事人的来头有多大,牵涉其中的人员有多少,都绝不能心慈手软。因为,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对国家与法律的合法性的损害与挑战,如果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国家与法律的合法性也就失去了根基,整个社会将陷入可怕的、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国将不国的局面也就不远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