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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我国在法律层面主要适用三个法律

  7月24日(星期四)下午16时,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中国奥林匹克标志及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回答记者的提问。

  【香港文汇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有些企业长期炒作一些运动员,用一些知名的运动员作他们广告的代言人,比如说刘翔。企业的广告没有提到奥运,也没有用奥运的标志,但是最近这些广告在内地不能播出了,甚至在公众地方也不能出现了。这些企业就有一个疑问,是不是用了奥运的运动员本身就侵犯了奥林匹克的标志和商标呢?第二,很多报纸都会在奥运之前出一些奥运的特刊,把奥运有关的资讯带给读者,这些奥运特刊是随报纸附送的,他们能不能在特刊上面使用奥运标志呢?

  【付双建】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我国在法律层面主要适用了三个法律,一个是《商标法》,一个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还有一个是《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因为这个范围是用这两个条例和一个法来规范的,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这几个法规所规定的行为,那么就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这些行为。如果你没有使用刚才讲的已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这些都不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行为。至于你刚才讲到的有些报刊或者杂志代发行的一些印有奥林匹克标志或特殊标志的,依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不允许的。前提必须是获得许可才可以使用,如果没有获得许可,不管是在广告还是在一些杂志上使用,这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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