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文化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通知指出,需要返场加唱、加演的节目,应当与正式演出的节目一并报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演出。对冠以“皇家”“国家”“国立”等名义的国外文艺表演团体,举办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所在国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曾经参加危害我国家主权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坚决不予引进。
通知要求,按照“谁申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演出经纪机构与委托、投资单位等演出活动关联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涉外及涉港澳台巡回演出的举办单位要切实履行演出的申报(备案)、节目安排、安全保障、全程监管等责任,不得以委托承办、协作举办等名义将责任转交演出所在地承办、协作单位,承办、协作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履行本应由举办单位履行的责任、义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巡回演出增加演出地的备案工作,确保演出内容不变,举办单位不变;要提高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承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通知还要求建立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演出批准文件通过网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演出批准文件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团体或个人、演出时间、演出地点、节目内容以及演出活动举办单位等内容。演出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演出情况报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
为加强对本地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资料收集和信息提交工作,文化部要求加快全国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公示系统建设进程。建立全国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库,建立由文化行政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共同组成的演出市场监督体系,探索试行演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演出经营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