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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双向签名”确保监外罪犯执行

  监外罪犯执行是对罪犯管理的一种形式,这一形式在我国从试点到逐步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对这项工作尚在开始阶段,一些罪犯在监外被执行时出现了较严重的脱管、漏管现象

  据有关资料显示,有的地方罪犯监外执行的脱漏管率超过了50%。对于这种情况,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建立了“双向签名”制度,对监外罪犯的执行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小孙今年17岁,住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一个普通街区里。

  2006年的一天,他在一家手机店里让售货员拿一部手机给他看,趁售货员不注意,他拿起手机就离开了柜台。

  小孙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售货员从柜台里追出来,在路人帮助下把小孙抓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孙系初犯,又是未成年人,判处小孙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3个月后,他再次用同样的手段盗窃手机时又被抓获。这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他属于累犯、并且是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根据这些情节,法院判处小孙有期徒刑两年,监内执行。

  对症下药

  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在分析这一案件时,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小孙在被判处缓刑后,社区机构和警察都没有对小孙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教育,致使小孙认为,法院已经判决,没事了。于是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给自己的人生划上了一个大污点。

  问题出在哪里呢?渝北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姜飞带领院诉讼监督局的检察官们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认真地分析研究。

  他们注意到,由于我国目前对罪犯监外执行没有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致使区内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的现象十分严重。据当时的统计,渝北区监外执行的罪犯中,有20%多的罪犯处于完全脱漏管状态。而他们在对一些省份的相关资料研究时发现,有些地区的罪犯监外执行的脱漏管率竟然高达50%以上!

  在对目前形势分析的基础上,渝北区检察院发现,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脱漏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规范,致使一些监外罪犯的管理工作出现脱节;另一方面是罪犯对监外执行也是一种强制监管的形式并不理解,很多罪犯认为被抓到监狱里才是罪犯,放出来了就“没事了”。

  找到了原因,他们便准备对症下药,对罪犯的监外执行梳理出一套简单易懂又切实可行的方案。他们参考了重庆市南岸区的经验,并在他们的基础上加以完善,最终以“双向签名”的形式,对法院判刑后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管理。并在实行近1年的时间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一年见效

  所谓“双向签名”,就是在罪犯被判监外执行后,相关手续由各方签字后再进入监外执行程序。这个双向包括多个双向:审判机关与监管机关;监管机关与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社区矫正机关与保证人等。这些多面的双向签名,保证了罪犯在移交过程中都责任到人,解决了以往出现的罪犯被放回社区后,而社区的派出所、社区矫正机构等还不了解情况的事情发生。

  为了能够使“双向签名”机制不流于形式,渝北区检察院还专门印制了“监外罪犯交付监管工作簿”。这本成册的工作簿有监外罪犯须知、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流程表、法制学习等监外罪犯必须遵守的规则登记表、请销假及外出登记表等全部法规规定的内容,并规定每个流程都要有相应的负责人、监管人及罪犯本人的签字。这些内容决定了罪犯在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法规规定,同时有相应的监管人员监督,确保责任到人。

  另一方面,渝北区检察院还专门印制了一本名为“监外执行罪犯监改守册”的小册子,这本小册子与监外罪犯交付监管工作簿相对应,交待了监外执行罪犯应遵守的相关法规。

  虽然罪犯监外执行实施“双向签名”制不足一年,渝北区监外执行的罪犯已经从过去脱漏管率高达20%下降到不足5%。一些罪犯通过法规规定的法制学习,清楚了自己作为一名监外执行的罪犯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主动脱漏管率也大幅下降。用渝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姜飞的话说,“监外执行的罪犯一般都是轻罪和初犯等,他们在了解了法律之后,知道主动脱漏管的犯罪成本太高。过去只是监外执行,如果再犯罪或是主动脱漏管,就有可能被判实刑,也就是说他们随时可能被送进监狱。所以,这些工作做到位之后,监外执行的罪犯主动脱漏管率大幅下降”。

  尚需完善

  姜飞对目前监外执行的罪犯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备之处也深有体会。他介绍说,渝北区一名到外地打工人员,与老板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便想放火烧毁老板的私人财产。后因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损失,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但法院只将罪犯的法律文书送到渝北区,罪犯当庭就放了。

  现在这个罪犯一直没有回渝北,虽经多方查找,也找不到。他表示,这种脱管实际上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详细。虽然法律文书送达了,但罪犯没有送到。法律也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这方面的问题,渝北区也正研究进一步的解决办法。当然,姜检察长表示,这不是一个地区的检察院能够完全解决的,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他期待着涉及监外罪犯执行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秦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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