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重庆市金融办获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要求,今年内重庆市将设立8-10家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小额贷款公司,且每个区县至少要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力争2-5年内,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重庆市县域以下地区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重庆市政府金融办主任罗广说,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重庆辖区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罗广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经重庆市政府金融办批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是办理各项贷款;二是办理票据贴现;三是办理资产转让。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