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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3种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8日公布,《条例》规定:13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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