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记者李菲、杜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19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在此次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一致性原则。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必须维护劳动合同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度保持一致。
——协调性原则。实施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关系、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和现阶段目标的关系,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可操作性原则。实施条例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有一个发展过程,与它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中国真正开始法制建设是从改革开放开始进行的,到现在也就是三十年的历史。”曹康泰说,我们从无法可依,逐步实现了现在有法可依。劳动领域立法也是一步一步向前发展的,之所以现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适应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需要制定的。
曹康泰说,在十多年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劳动法,目前这样做就是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具体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还要不断完善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