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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七日]中国反渎职侵权30年:打击腐败又一新品牌
2008年09月20日 07:02:5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贪污2.6亿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如果说贪污2.6亿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公众究竟是什么理由,以至于检察院都不能接受这一判决提出抗诉。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海南高院的终审裁定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这种高度原则性概括,可以适用于任何一张判决书中,但还是没告诉公众2.6亿元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时曾用“莫须有”的理由惩治无罪之人,难道今天我们能够以疑似“莫须有”的理由,对一个、以及大批犯有大罪的贪官实施“宽严相济”?难道不需要告诉人民,“定罪准确”,“准确”在哪里?“量刑适当”,“适当”在何处?
既然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之一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那么,我们就应该对此持一种理性、宽容的态度,毕竟,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总比没有要强,相关配套举措的出台、完善也还要有一个过程;同时,阿勒泰地区推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全国来说,是破冰之旅,就不应该求全责备,相反,我们应该为此举大声叫好,并且慷慨地送上我们的掌声才是。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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