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表示,今后大部分行政部门将不再当社会组织的“婆婆”,80%左右的社会组织将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的自我管理。(9月26日《新京报》)
社会组织被称为独立于政府与企业的“第三部门”,民间商会、行业协会、义工组织、民间慈善团体等均属此类。它在制衡公共权力、弥补市场不足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就拿行业协会来说,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一些行业协会因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或存在多个业务主管单位的情况而未能成立。而一些政府机构成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后,常常把行业协会看成自己的“下属单位”,随意干涉协会活动,或者不愿意把一些行业管理工作交给行业协会去做。此为行业协会“行政化”之根源。
由此可见,改革不合理的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在笔者看来,这一改革的核心,是要变双重管理体制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广东的经验值得借鉴——出台相关条例,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
只有实现社会组织的民间化和自治性,“牙防组”等腐败事件才可能杜绝,“小政府大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也才有可能变成现实。 (陈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