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对民间资金的需求量很大。据调查,占浙江省中小企业总量98%的制造业中小企业,能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仅占10%,80%以上依靠自筹资金或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包括个人间借贷和企业间借贷,后者具有资金量大、手续简便、利息低的特点,因此在实际中占有很大份额。由此产生的纠纷很多,2012年浙江各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同比上升50.3%。
让人尴尬的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昨天说,由于企业间借贷合法性存疑,这一借贷行为大多被认定为无效,阻塞了企业融资渠道,由此产生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法院审理难、债权人权益保护难等问题。
齐奇说,一些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违法的问题,采取“名为个人借贷、实为企业间借贷”或“名为买卖,实为融资”的做法。这给法院审案增加了难度。现实中,相当数量的企业借贷都设有担保,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后,根据相关规定,担保人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不仅没有获得出借资金公平合理的对价,而且将使大部分担保权益落空,对其债权实现不利。更有甚者,容易助长不诚信风气。一些企业为解资金的“燃眉之急”向其他企业借款后,出尔反尔,又以“借款无效”为由主张减免利息偿付或担保责任,以非诚信手段获取额外利益。
现存对企业间借款认定为无效的规制,主要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目前尚未正式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司法解释。“但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中,对企业间借贷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齐奇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均未对此作出规定,《合同法》仅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作了规定。若根据对《公司法》的有关解释,可得出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将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的结论。
“从司法层面看,一律认定企业间借款无效的做法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齐奇说,防止简单地否定企业融资的合法性,保护合法的融资关系,已经成为一种司法态度。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都已有认定企业间借贷有效的案例,社会各界对此反响较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从实践看收效良好。
齐奇认为,企业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生活现象,既有巨大的现实需求,也有存在的合理性。为解决企业间借贷长期存在的合理不合法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调有关部门出台金融政策,对发生于一般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合法性予以明确承认,有条件地放开企业间的借贷,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和发展环境。同时建议,在立法或金融政策层面,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以放贷为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