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余晓洁、张遥、岳德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大量企业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2012年浙江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同比上升50.3%。”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5日在京参加全国两会时作出上述表示。对于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齐奇表示非常赞成。
齐奇说,浙江企业互相担保的现象突出,尤其需要防范地方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相对有点规模的企业,一旦陷入财务危机,还不出贷款就会连续发酵,第一个担保圈,影响到第二个、第三个担保圈。往往是一家企业资金链断裂,十几家、几十家企业受到致命影响。
据有关部门调查,占浙江中小企业总量98%的制造业中小企业,能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仅占10%,80%以上依靠自筹资金或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中企业间借贷占了很大份额。
“一些企业为规避企业间借贷违法的问题,采取‘名为个人借贷、实为企业间借贷’或‘名为买卖,实为融资’的做法。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或亲属名义借款或贷款,实际放贷人和用款人可能都是企业。”齐奇说。
他坦言,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纠纷中,首先要厘清是个人借款还是企业间借款,以确定合同效力,增加了审判工作难度。
齐奇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调有关部门出台金融政策,对发生于一般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合法性予以明确承认,有条件地放开企业间的借贷,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