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韩洁 朱薇)全国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周光权8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为建立治理“PM2.5”的长效机制,我国亟须针对“PM2.5”的监测、治理、防控等问题制定专门法律,给污染环境行为套上更严厉的“法律枷锁”。
作为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代表今年专门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治理“PM2.5”长效机制的建议,重点从环境立法角度建言献策。
周光权代表建议,当前有必要将《环境保护法》修订为环境治理方面的“宪法”。
他介绍说,我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此后国家又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污染防治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特别法。
“然而,这些法律迄今施行20多年,对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的现象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制约和约束作用。”周光权代表说,主要是因为那些特别的环保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存在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的问题,进而影响后者的执行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落实。
他建议全国人大研究《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环境保护法》的协调问题,将特别法中的某些重要内容吸收到环保法中,用一个尺寸、一个标杆统领我国环境环保,同时,将“PM2.5”监测、治理、防控等写入相关法律。
此外,周光权代表还建议修改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
他指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严重污染环境才构成犯罪。由于定罪标准过高,和当前治理细微颗粒物的严峻性不相适应。
他还建议加快制定控制与PM2.5有关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同时,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地方标准。
“治理‘PM2.5’需多部门联动,要坚决关停、取缔无排污许可等非法排污单位,严惩偷排漏排等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监控不留死角,处罚绝不手软。”周光权代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