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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 明确司法改革成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据了解,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86年12月和2006年10月分别进行过修改。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法院的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组织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慕平说,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条款与宪法、法律有关规定不尽一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法院组织法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法院组织法的一些规定与宪法和修改后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保持、维护法律的统一。”慕平举例说,如宪法已明确规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院组织法有关人民法院任务的条款只规定了“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需要相应进行调整;又如,法院组织法中有关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有关规定不一致,法院组织法应根据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是有关法院机构设置的规定已不符合客观实际。慕平介绍,从法院内设机构看,近些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实际需要,对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已与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产生较大差别,如取消了原先的经济审判庭,增设了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并根据立、审、执分离的要求,设立了立案庭、执行庭(局)、审判监督庭等机构。

  三是有关司法改革的成果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稳步推进,在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人事管理、司法行政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如对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增加有关法官遴选、不同层级法官职业准入和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慕平认为,这些改革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发展,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亟待立法机关列入立法规则,尽快修改完善法院组织法。”慕平说。(记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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