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 孩子在幼儿园等社会场所遭虐待,施虐者却不能受到应有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的软肋。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律师秦希燕提出议案,要求修改刑法关于虐待罪的相关条款,对社会虐童行为“罪加一等”。
“去年发生在浙江温岭一家幼儿园的虐童事件,虽然引起公愤,但当事教师却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秦希燕介绍,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但施虐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责令改正或者处分,威慑力不够。而刑法规定的虐童行为,虐待罪主体一般局限于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也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法律架构,威慑力远远不够。
本次人大会,秦希燕提交了“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的议案。议案提出,将刑法关于虐待罪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凡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义务(如幼儿园、学校、各培训机构等)的人;而对虐待他人情节恶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要处以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秦希燕指出,近年来我国各地家庭之外虐童行为不断发生,除了加强师德教育、完善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在于通过完善法律来切实威慑和打击社会虐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