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15日讯“基层检察室有利于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纳入国家层面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认为,基层检察室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均没有关于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明确规定。
他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有关基层检察室的规定。
陈云龙代表说,浙江瑞安市1998年设立塘下检察室,覆盖了较为偏远的5个乡镇和10个街道,运行14年来,先后查办了60多名职务犯罪人员,创立了预防犯罪专员制度,探索建立了对乡镇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长效监督机制。
目前,像塘下检察室这样挂牌运行的基层检察室在浙江已有87个,它们较好地发挥了基层检察室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掌握社情民意、一线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基层执法监督的作用。
但目前检察室的建制规格、人员配备以及办公场所建设还不规范,有的办公场所设在乡镇党政办公大楼内,人员上捉襟见肘,级别不一,这些不足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陈云龙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要有独立办公场所并可进行外观、标识统一设计,要统一建设规格和人员配备要求,推进标准化建设,使基层检察室的硬件建设符合工作要求,也有利于强化其在基层的辨识度和权威性。
同时,还要进一步研究推进检察室职责的规范化,推进检察室建设的统一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