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重大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记者了解到,多年来,我省福利企业户数及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数量一直居全国前列。此次政策调整将使我省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的数量和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
据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目前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为4216户,安置残疾职工11.56万人,退给企业增值税61.8亿元。实施新政策后,我省福利企业规模、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幅度等将会发生三大变化:一是新政策将目前福利企业全额税收优惠调整为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行限额减免。同时,新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25%(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对目前我省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少于10人,比例低于25%的企业,如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继续吸纳新的残疾职工,这些都将为我省残疾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二是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通知》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新政策还进一步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我省福利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职工,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实行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我省单个企业而言,每安置一名残疾职工即可退3.5万元增值税,扣除其实际支付的工资、养老保险等“四金”,加上加计扣除所得税所享受的优惠,企业实际可享受优惠约2.2万元。
三是残疾人职工权益将有更多保障。《通知》要求,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除安置残疾人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条件外,还规定了其他四个与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即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