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和两次庭审,7月10日下午,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对原丹阳公安消防大队队长宗小军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6万,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4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财产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6年间,宗小军利用其担任丹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众人和众单位送的金条、名表、商场购物卡、美元和人民币,款物折价36万余元,从而为众单位和众人在消防工程验收上给予了特别关照。
此外,2005年至2006年间,宗小军还利用担任丹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先后5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6万余元。案发后,宗小军退出了受贿的全部非法所得以及其侵占的钱款。
丹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宗小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其又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宗小军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小军退出了全部的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宗小军所收取的财物其中有两笔不属于公共财物的辩护意见及宗小军本人提出其动用的部分资金是为消防队还债的辩解,因无证据证实且与查证的情况明显不符,均未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