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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区原副区长涉嫌偷税7000多万受审

  成都两家房地产公司涉嫌偷税7000多万,而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操纵人却是成都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昨日,马建国涉嫌偷税罪在德阳受审,此前,他曾因犯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成都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向监管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德阳中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幕后马建国操控房产公司

  1986年,马建国开始经商。1993年5月,马出任成都国贸实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年12月,马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任成都市金牛区民政局副局长、国土局局长、副区长。马在做官的同时,继续操控自己的公司,他将成都国贸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名为成都迅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迅弛公司),随后又成立成都中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普公司)。迅弛公司开发了位于成都蜀汉路的金都花园,中普公司开发了成都蜀汉路的御都花园。

  昨天一同受审的还有迅弛集团总裁陈俊凡、集团财务中心主任刘兴智、税务专员高晗,迅弛公司财务负责人王登衍。迅弛公司和中普公司两单位,一同作为被告被起诉。去年12月21日,省公安厅向省检察院移送起诉,省检察院指定德阳检察院管辖。德阳检察院审查全部材料后,鉴于迅弛公司和中普公司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都是马建国,遂将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指控两公司偷税7000多万

  检方指控称,1999年到2000年期间,根据马建国的决定,迅弛公司隐瞒收入报税。2001年上半年,省地税局进行税收检查,为掩盖虚假申报的犯罪事实,在马的授意下,王登衍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已装订完毕的1999年、2000年度财务凭证拆开,取出其中部分收入和支出凭证,再重新组合,伪造了一套新账册、变造了一套新凭证,隐瞒公司巨额收入,采用在伪造的新账册上少列收入的办法继续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司法鉴定表明:1999年至2002年四个年度期间,该公司涉嫌偷税5600多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该公司补缴税款870万多元;立案侦查期间,补缴税款4010万元,共计补缴税款4880多万元。

  2001年,中普公司开发御都花园,马为让公司少缴税款,在2005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过程中,指使陈俊凡和刘兴智安排税务专员高晗故意进行虚假纳税,在账上少列营业收入偷逃税款。税务司法鉴定表明:2005年度期间,该公司涉嫌偷税1419万多元,偷税额度占当年应纳税80%。该公司共计补缴税款1413万多元。

  庭审直击

  检察院:马建国是主犯

  检方指控称,迅弛公司和中普公司两单位及主管、直接责任人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马建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陈俊凡等4人属从犯。

  马建国:我是副区长,咋会偷税呢?

  在法庭调查中,马建国称,他绝对没有和公司高管人员商量过如何偷税逃税,因为房地产公司的营销总收入是不可能隐瞒的。“税务机关查账时,我只是叫他们把账做好,是财务人员理解错了,做了假账。”马称,按当时政府“放水养鱼”的政策,他们只要交够政府定的纳税基数就可以了,“我当时都是副区长了,咋会偷税呢?”

  法庭上,马建国继续发挥他在官商两界多年历练的口才,大讲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的特殊政策,以及房地产相关税种的专业知识。马建国承认,严格地说,两家房地产有少报税款的情况,但他都认为这是按多年的惯例,不是偷税行为。

  陈俊凡:我是总裁,只管财务印章

  陈俊凡是马建国的岳母,进入迅弛集团前,她是一名退休中学教师,被捕前是该公司的总裁。“我一直当老师,不懂经营,也不懂财务。”陈称,进集团时,女婿只叫她管集团和下属公司的财务印章,她只是一个挂名的总裁。”陈称,迅弛集团及下属公司的纳税额度都是马建国说了算。由于她是老板的亲属,找人方便,她这个总裁最大的作用就是帮助公司将财务报表交给马建国审定,该缴哪些税,缴多少,她都不懂,公司也没人向她汇报。“我只做了4个多月的总裁,事发后,我积极组织公司补缴税款。”

  法庭调查一直持续到昨日下午,调查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此案。

  相关资料

  马建国受审回顾

  第一次:2004年6月25日,成都中院判决:

  罪名: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2003年9月,马建国为掩盖其公司实际经营者和控制人的事实,逃避有关部门对其查处,指示他人将自己在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中有他签字同意的财务凭证单据予以销毁。法院认定,马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5300万元挪用给自己的私营企业使用。2004年6月25日,成都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其宣判执行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5万元,对其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和3套别墅予以追缴。

  第二次:2006年11月30日,德阳中院判决:

  罪名:行贿罪(服刑期间向监管人员行贿)

  2004年8月16日,马建国送交川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转入川东监狱服刑。德阳中院一审查明: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时任川西监狱长、刑罚执行科科长、一分监区长、一分监区教导员等人违背监规向马建国提供帮助和方便,马建国先后向上述人行贿人民币298058元、乌木观音两尊(价值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钱物共计人民币315558元。法院认为:马建国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决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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