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施行,条例较大幅度提高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
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而此前的赔偿限额分别为4万元和800元。
另外,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铁道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