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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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引入信访评估,以避免“长官意志”、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产生,这一做法,近一两年陆续在全国推广,并让一些地方尝到甜头。但是,河南欲用“倒查”的办法来追究“源头单位”责任的新设想,还是让人眼前一亮(本报十版7月23日报道)。
为什么“亮”?因为进行信访评估,哪怕这一环节被强制性地要求不可或缺,也无法与“真正发挥信访评估作用”画等号——这就好像尽管有了在项目立项时“环保部门一票否决制”的强硬规定,但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源的项目还在拔地而起一样:约束、制度,如果无法“问责”,无法与地方官员的乌纱帽连起来,很多时候就成了被变通后的“橡皮泥”。
信访评估能不能“硬”起来,能不能为科学决策发挥好参考作用,避免涉及面广的社会矛盾产生,恐怕关键还在于:有没有一个畅通无阻的民情民意搜集处置网络?
我国的民意表达其实“路”很多,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也不少,比如人大代表制度、政府网站、媒体舆论、互联网络等等。中央更是把“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要求。然而,部分“路”与“桥”,有的“年久失修”,有的“杂草丛生”,群众有了问题不知找谁反映,有的好不容易找到“路”了,又遭遇“踢皮球”。对每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作一个溯源,就会发现:事先都有征兆,而且往往是最初反映没有引起部门重视,政府官员不作为,造成问题堆积,最后导致事态恶化。
信访是我国民意表达、民情搜集的重要渠道,但这个渠道在一些地方也存在不畅之处:少数地方的一些党员干部群众观念不强,对待群众上访,不是认真倾听,耐心解释,想法解决,而是能躲就躲,能推就推,甚至和上访群众对立。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对信访者进行欺骗,对“越级上访”更是又怕又恨,不惜“围追堵截”。
当然,遗憾也体现在民意表达的主体上。一些社会群体如农民(包括农民工兄弟),极少有自己的代言人,涉及这些群体利益的决策,很少听到他们的声音,即使有,也相当微弱。如果利益群体都有平等的话语权,民意表达的成本不是那么昂贵,如果“家门口就有人大代表”,如果诉求渠道不是存在诸多“偶然”,很多事情何至于等到付出太多社会成本后才能扭转呢?
河南能不能通过“责任倒查”,就此“倒逼”出一个畅通无阻的民意表达渠道呢?看来很有可能。完整的程序未必会产生出科学的决策,但是决策的不科学,必然与程序的不完整有关。如果搜集到的民情民意,缺乏及时、真实、完整,这样的“信访评估”,既为今后的上访留下隐患,也不可能使决策者提前作出“风险预报”进而采取积极措施。这更提醒我们的决策者:必须真正让“信访评估”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