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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贷款项目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27日 09:33: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第四章项目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费各项支出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或经财政部确认的实施方案(含价格条款)。项目管理费的支付管理,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费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费:中央项目协调机构为维持日常办公需要而发生的水费、电费、办公设备维修(护)费等支出; (二)会议费; (三)培训费; (四)差旅费:国内差旅费以及出国人员的住宿、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五)交通费:各类交通工具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六)邮电通讯费; (七)劳务费: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项目统一招标代理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翻译费、评审费、评标费、稿费等支出; (八)咨询费; (九)印刷费; (十)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一)取暖和物业管理费:办公用房发生的取暖和管理费用; (十二)招待费; (十三)办公设备购置费: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十四)与贷款项目协调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银行手续费、海关监管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费列入部门预算的,不得再从贷款项目投资或其它渠道提取或开支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费年度结余资金的处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管理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项目管理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接受财政部、审计署及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和纠正管理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对项目管理费的执行情况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具体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项目执行机构和协调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3日起执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财世字[1998]9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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