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体功能区构想酝酿出台经历3个阶段
国家省级两层编制
根据功能区划分标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由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组成,分国家和省级两个层次编制。
国家层面的四类主体功能区不覆盖全部国土,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除目前的国家领导小组制定政府规划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被要求组建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地区性规划。
按照工作进度,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2007年9月形成初稿并开始征求意见,于12月报国务院审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2008年6月完成并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08年9月,根据衔接意见修改形成规划;2008年11月形成规划送审稿。
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
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沿海省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相关链接
构想如何出台的?
全国主体功能区构想酝酿出台大概经历了3个阶段:
2000年,国家发改委作了一个关于规划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空间协调与平衡的理念。政府在制定规划时,不仅要考虑产业分布,还要考虑空间、人、资源、环境的协调。此后,国家发改委开始针对这一构想开始大量研究。
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工程院研究相关的课题,在课题中提出增强规划的空间指导,确定主体功能的思路,功能区的概念也在这时开始清晰。
最后,中央在“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中提出功能区的概念,并最终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早报记者刘秀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