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宜兴8月10日电 江苏宜兴农民吴立红涉嫌敲诈勒索、诈骗一案,8月10日在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吴立红的家属、新闻媒体记者及当地群众等旁听了庭审。
今年39岁的吴立红系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农民,2002年8月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吴立红得知常州市武进东方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东方厂)与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签订了袋式除尘器供货安装合同的信息后,先后找到东方厂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称自己是“环保卫士”,与省、市环保部门有较密切的关系,以该业务不给他参与,就通不过环保工程验收及结算不到工程款相要挟,以“业务费”的名义索要钱财。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吴立红又通过手机短信向东方厂索要3万元。东方厂担心吴立红阻挠结算工程款,分两次给吴立红1.5万元。
2004年12月,吴立红私刻了东方厂的印章,购买了空白的收款收据,指使他人在收款收据的交款人栏、摘要栏、金额栏分别填写了“宜兴市乾震钢铁厂”“东方厂(工程款)”“三万元正”等内容,并在该收款收据上加盖了私刻的印章,吴立红持该收款收据至宜兴市乾震钢铁助材厂,以东方厂的名义收取工程款,从乾震钢铁助材厂获取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立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东方厂设置业务障碍相要挟,两次索得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吴立红还通过私刻企业印章,虚构事实,骗取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吴立红的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