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昨日(13日)公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今年起到“十一五”期末,我国逐步扩大廉租房住户的覆盖范围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过去在经济适用房申请和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将进一步改善。
意见提出,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各地要按当地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为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国务院还要求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也将只供应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该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以及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