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将2005年“12.4”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车主段迎春和车辆的挂靠单位包头市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长途汽车公司为“12.4”伤亡者垫付的赔偿款以及自己在这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32万余元。
2005年12月4日,内蒙古人段迎春雇佣的司机驾驶的车号为蒙B21344号车(该车挂靠于包头市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进京方向49.4公里处,与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所属的车号为京J27043号长途客车相撞,造成24人死亡9人受伤,成为建国以来北京地区最大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作为客运合同一方,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向在这次事故中发生伤亡的乘客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事故经北京市昌平区交警队认定,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无责任,车号为蒙B21344号的货车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06年,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曾就部分损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包头市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段迎春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9余万元。2006年10月,段迎春被昌平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6年。一审宣判后,段迎春没有提出上诉。
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认为,公司作为“12?4”特大事故的受害一方,在事故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2006年的判决只解决了部分损失问题,因为在第一次判决后,公司还为受伤的乘客支付了后期继续治疗的费用,故现就其他损失再次对段迎春和包头市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2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