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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应为普遍援引的“公共利益”划定边界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8月25日新华网)

  为了防止无法可依而修改现有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是法治社会的重大进步。但是,有法可依只是依法行政的形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之所以要修改目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因为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照法律”是形式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才是实质目的。因此,在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行政法规之前,应该对立法的实质目的本身进行界定。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人对此进行了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达1259次,其中宪法两次,法律72次,国务院行政法规87次,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次。可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释,这不能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什么是“公共利益”?中学的政治课本是这样界定的: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共同体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利益,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时候,公民应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公共利益。“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利益”本身就十分抽象和过于笼统,它的这种模糊性让现实中的“公共利益”变成了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正因为“公共利益”的模糊性以及公权机关对“公共利益”话语权的垄断性,群众利益受损就会遇到维权无力的情况。如果不清楚地界定“公共利益”,一些错误或违法的行为就有可能假“公共”之名得以实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有力的保护。

  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现代法治国家,对公共利益边界的界定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至于我国采取何种形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那是一个立法技巧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公共利益都应该成为一个边界清晰的法律与政治概念。

  无论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关于公共利益的争议很可能都是无法避免的。现实中,“公共利益”的签订权被公权机关相对垄断,这违背了公平博弈的原则。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还必须明确由谁、按照什么程序、以什么形式解决“公共利益”边界争议的问题。只有具备了这种程序正义,才能更好地维护实体正义,既维护了公共利益,又不损害合法的公民利益。由谁来解决“公共利益”边界争议的问题,既然是公共利益,理应由公众来解决;按照什么程序解决,这是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的;以什么形式解决,这应该由立法机关在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进行规定。这意味着要想让《物权法》得到很好的实施与落实,还有很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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