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16日至8月15日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期间,14个传销重点省区市的公安机关共破获传销犯罪案件近600起,涉案金额17亿元人民币,捣毁传销窝点6600多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27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说。
从传销这种营销方式变异为违法犯罪行为以后,我国打击传销的行动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历次专项行动也都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但为什么传销还屡禁不绝?
公安机关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带有很强的欺骗性,并且,从目前看,还有着很广泛的受骗群众基础。
高峰说,传销是一种变异性很强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它蛊惑人的能力非常强,很多人容易上当受骗。为什么会有很多人上当受骗?正是因为传销利用了人性中的弱点:人们希望致富,而且希望快速致富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和劳动。当出现一种新型“致富神话”的时候,人们就很容易被诱惑。
一些躲在幕后的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其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成功致富的谎言,欺骗一些群众,并通过“洗脑”对其实施精神控制。部分群众由于辨别力不强,盲从听信传销组织者的所谓致富谎言,热衷于参加传销网络组织;少数人员积极从事“拉人头”等传销活动,成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骨干和帮凶;有的受骗上当的群众对传销概念模糊,知道传销违法,但是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就是传销,从而导致了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当一个致富神话人人都能实现的时候,那必然是一个骗局。为此,高峰提醒广大群众,参与传销活动,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经营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传销犯罪活动是一个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活动,其中,既有害人者,又有被害者,而且很多涉案人员都具有双重身份,他在被别人骗的同时,也在欺骗、危害别人。对此,公安机关坚持按照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符合罪行条件、罪行标准的,还要视其犯罪情节、后果等,综合予以考虑。一般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对于既是骗人者,又是被骗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虽然他们并没有构成犯罪,但也不能在行为上予以免责。如果这些人员带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还会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一再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自觉摆脱传销的“致富诱惑”,坚决拒绝卷入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