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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探头越来越多 隐私权与安全感如何兼得
2007年08月30日 10:09:5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日,北京警方在辖区内为10所学校自行车存车处安装监控探头。中新社发李小燕摄 最近,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公司雇员小赵发现,自己居住小区的入口处多了一个摄像头。经常加班到深夜的小赵表示,这个摄像头让他感觉踏实了许多。 并非每个人都像小赵那样对架设在公共场所的摄像头表示欢迎。柳小姐就是一个坚定的反对者。让柳小姐不放心的是,很多摄像头并没有提示标识。 安装数量:并非越多越好 “只要能够实现管理目的即可,不能盲目贪多贪密” 截至目前,北京的街头、广场、小区、商厦等场所已安装电子探头26.5万余个。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北京公共场所的监控系统建设进入了一个高潮。按照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重要单位、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重要交通枢纽和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应当安装公共图像信息系统,也就是俗称的“摄像头”(也称“电子眼”)。 北京市的重点治安单位、交通枢纽已经全部安装了监控设备。“实际上,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和重要交通枢纽都可以理解为广义的‘公共场所’。从整体上看,这些单位和区域关涉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安全,风险等级高,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公共安全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也是北京城市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方面。”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保安和技防管理处处长初京说。 类似的监控系统建设,也在全国各地进行着:海口将在年底前建卫星定位和信息系统,监控全市建筑物和城市管理。在成都,除各单位、小区安装在电梯轿厢、办公室等地段的摄像头外,该市中心城区已布设3600多处“天网”摄像头。 既然监控系统对维护公共安全作用巨大,那是不是装得越多越好呢?初京认为,摄像头是高科技应用于城市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城市管理人员的不足,其24小时批量采集信息的能力是人力所不能实现的。但是并不是摄像头越多越好,只要能够实现管理的目的即可,不能盲目贪多贪密。北京规定,摄像头在何时、何地安装,有关部门将进行审查。 安装位置:应设监控标识 “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电子眼’” 有人担心,摄像头会侵犯到自己的隐私。 某中央级媒体所做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公众觉得安装了摄像头之后“放心,安全有保证了”的,占被调查人数的52.7%;像柳小姐那样觉得“很别扭,随时有被监视的感觉”的占27.0%;而“无所谓,没什么感觉”的占20.3%。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谢鸿飞认为,摄像头可能确会引起少数人的不适,但如果把它上升到侵犯隐私权的高度,则有些过于敏感。他认为,所谓的“公共场所”,就是推定人们会放弃隐私行为的地方,一般来说,人们在“公共场所”的举止不会是不想让人知道的。为了公共安全的原因,在电梯、超市等场所安装摄像头是没有问题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这么做的。 初京表示,公众对此完全可以放心。因为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公共场所不能安装图像信息系统,如公共浴室、公共场所中的卫生间、商场的试衣间等。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也强调,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电子眼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成都等地也有类似的规定。 让许多人担心侵犯自己隐私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很多摄像头并没有提示标识。 记者走访发现,一些大型商场每层安装的探头多达20多个,公园、住宅小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都是安装电子眼的“大户”,可张贴提示牌的寥寥无几。倒是超市,大都在显著位置上贴着“超市内有监控设备”等字样。不过,据超市管理人员讲,此举“主要是为了震慑小偷”。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子眼”应当设置标识。但是,目前北京市的监控系统大多数仍然没有标识。对此,初京说,目前,监控标识设置规范已经制定,标识的式样也已经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最后的式样将于下月向社会公布,相应的标识也将陆续安装到位。另外,并不是每一个“探头”边上都会有一个标识,而是在一个区域设置标识,告诉公众“你已经进入监控范围”。 图像调取:确保合法使用 “个人不得采集公共区域图像信息,涉及隐私的采取保密措施” 从北京的情况来看,监控系统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效用。那么,发生案件如何调取图像信息呢? 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调取单位来说,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是它的一项职权,但是行使该职权时必须符合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条件,并且必须遵循《管理办法》中的程序性规定: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明;填写登记表;遵守图像信息使用、保密制度。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从这些程序也可以看出,公众的隐私是有高度保障的。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也对传播和管理图像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为确保摄像头图像的调取使用与管理提供了一个法律样本。”谢鸿飞博士说。 据悉,目前,北京警方正在清查全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从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管理,个人不得采集公共区域图像信息。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白龙石国胜)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白龙 石国胜
编辑:
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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