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使用武器须遵必要性原则,可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必当场击毙
据《法制日报》报道:“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最近一条横幅出现在海南省海口市街头。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对外宣布,对实施抢劫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时还可以开枪击毙。
事实上,“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并非海口警方首创。早在2006年6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就曾在辖区内悬挂“飞车抢夺者,拒捕当场击毙”的横幅。而今年5月30日,河南省郑州警方也在巡逻车上挂起“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条幅。
这是否表明民警在一线巡逻执勤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实施抢劫的歹徒,可以不分条件、不分场合地“一枪毙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民警对抢劫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但如果简单地归结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则不太恰当。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民警面对犯罪嫌疑人时,不仅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且同时也有正当防卫的义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民警在面对抢劫而拘捕犯罪嫌疑人拒捕时,是不是一律要予以当场击毙?
两位法学专家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必须确定抗拒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抢劫这一犯罪行为。同时,民警在使用武器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何家弘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后在被抓捕时并没有强烈的反抗,这时民警使用武器先发制人是不允许的。
王世洲将民警使用武器的情况大致分为四类: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时,持有致命性武器如枪支、爆炸物的,直接威胁到公民包括民警的人身安全或者较大财产损失不可修复的,民警可以根据这一紧急情况,使用武器直接击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者其他武器在拒捕的过程中尚未使用,民警应该以制服该犯罪嫌疑人为条件,能够不击毙即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不必当场击毙。
犯罪嫌疑人使用凶器难以辨明性质的,并且有逃跑重大危险的,民警通过常规手段难以制服时,可以使用武器击毙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没有逃跑危险的,民警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距离、合理部位使用武器,但尽量不予以击毙。
“民警开枪既要依法,又要适度。民警使用武器是为了制服、抓捕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抢劫等行为进行惩罚。”何家弘强调,对任何犯罪行为的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