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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点工程投20亿5年未完工 1200亩地引纠葛

  纠纷四起

  在周建和看来,事情发展至此,“这是他们早已串通好的结果,目的就是把庄胜赶出这个项目”。周建和称,沈伟得因利益诱惑而倒向了合资公司的另外两个小股东亦令庄胜方陷入绝境。

  2004年4月,上海城通等两方小股东又以北京庄胜未能履行“2.13”决议为由,提请上海仲裁委进行仲裁,要求周建和退出合资公司上海庄城。

  时至今日,上海仲裁委在开庭审理两次之后,该案裁决仍未做出。

  2004年6月,北京庄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贸仲上海分会”)提交《合资合同》项下争议的仲裁申请。

  2004年11月25日,贸仲上海分会做出裁决:上海城通等两方小股东提出的关键证据《“2.13”决议》因为涉及到股东之间利益的调整,已经造成了对上海庄城原《合资合同》的修改,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需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因此《“2.13”决议》中“如北京庄胜未能按时履行上述股东贷款义务,则应退出合资公司”并未生效,上海城通等两方小股东不能以此为依据要求北京庄胜出局。

  周建和介绍说,在这份裁决书下达的第二天即2004年11月26日,上海城通指示已经被解除总经理职务、但仍然拿着上海庄城的公章、法人章、财务账册、合同文件等公司财物的前总经理沈伟得,将《“2.13”决议》呈递给松江区政府要求批复,松江区政府2004年12月3日印发了沪松府外经字(2004)第691号《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庄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批复》(下称《原则批复》)。

  拿到这份《原则批复》后,上海城通和林敏转而向上海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认为《原则批复》使《“2.13”决议》的相关条款生效了。他们提供的新的证据就是松江区政府做出的《原则批复》。

  北京庄胜方对这份《原则批复》提出质疑:一方政府可以对合资企业的合同与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进行审批,但对企业董事会形成的一份董事会决议,采用“原则同意董事会决议精神”的行政方式实属稀有,有超越法律的嫌疑。而且从时间上来看是针对贸仲上海分会已做的裁决而做的。

  2005年7月7日在上海仲裁委主持的座谈会上的一份会议记录显示:上海轨道交通9号线松江段常务副总指挥长、上海庄城监事长陆宝金和分管松江区城建工作的副区长陈猛也在现场进行调解。

  松江方面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周建和彻底退出合资公司,由政府方面退还其资本金及相关出资,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二是周建和仍需退出合资公司,政府可以将祥和路2号地块“拿来谈”,给周建和“一点机会”。

  此时,周建和与松江就这些方案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周建和说,“这个时候我已经被上海方面称为‘不上道’的人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周建和再次处在出局的旋涡之中。

  2005年9月,松江客运中心的工程承包商浙江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达”),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庄城支付其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浙江中达持有上海庄城总经理沈伟得签名的文件,上海庄城在工商局也没有变更沈伟得总经理职务的记录,因此,判令上海庄城支付浙江中达剩余工程款。如上海庄城不同意赔付工程款,需拍卖这块土地换取资金补偿浙江中达。

  上海庄城一审败诉之后,上海庄城董事长周建和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周建和认为,他早在2004年5月已知会浙江中达停工,但上海庄城小股东上海城通以松江客运中心为市政重点工程、必须确保进度为由,授意继续施工。

  周建和称,沈伟得已经在2004年5月24日被上海庄城董事长取消授权,而且在同年5月31日又被解除总经理职务,浙江中达对上海庄城发出的以上两份文件也已有签收确认,此种情况下签署协议并非公司意图,是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沈伟得未得到董事长的授权,此签名无效。上海庄城据此认为,自2004年5月后的施工进展非公司意愿,因此拒绝支付后续施工款项。

  2007年5月,上海高院审理认为,上海庄城拖欠工程款事实成立。上海高院判决维持原判,并敦促各方执行判决。

  今年8月2日上海高院举行再审听证会。

  时至今日,上海庄城股东间以及与施工方浙江中达之间的仲裁、诉讼等纠葛已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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