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9月4日 从9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检察机关开始依法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采取“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
在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龚永强说,该院制定《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对于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悔过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刑事和解后的处理要严格依照案件事实与法律,不得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说,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昆明市检察机关将刑事和解作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出现了很多成功的案例。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14个基层检察院中有10家单位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各类刑事案件81件,取得很好的效果。
周和玉说,由于没有统一的刑事和解规范性文件,各基层检察院在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过程中操作方式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与操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在组织有关人员对14个基层检察院及市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并征求中共昆明市委政法委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出台了《规定》,于2007年9月1日起在全市检察机关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