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合肥110直属大队原大队长沈钊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仍以受贿罪判处沈钊有期徒刑1年,追缴的赃款15000元,由合肥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被告人沈钊自2003年7月至案发前担任合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直属大队大队长。2005年12月29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直属大队接群众举报后,沈钊带领干警将在肥东县店埠镇马厂村上湾组一民房与王庭(在逃)等人合伙开设赌场的陈帮春(已被判刑)等人抓获并当场收缴赌资。陈被抓后打电话给朋友陈某,让其找人帮忙把自己“放出来”。陈某得知沈钊负责该案,多次请沈帮忙。沈表示该案赌资已超过5万元,按规定要作为刑事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陈某说:那我让他跑呢?沈钊说:他跑得掉吗?沈还告诉陈某约在7点要将案件连人带钱一并移交给合肥市刑警支队处理。陈某获悉后,电话告知陈帮春,授意其伺机逃跑。
当日6时许,沈钊组织110大队干警将陈帮春等17名参赌人员分批从合肥市公安局新办公楼向合肥市刑警支队办公楼移送,陈帮春被安排在最后一批,刚出市公安局大楼门口,陈帮春乘看管松懈之机逃跑。
陈帮春逃脱后,早上7点15分许,沈钊与陈某联系说:你真有本事,把人搞跑了。陈某回答:我还讲是你放掉的呢!”沈钊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陈帮春抽取赌场“水钱”2万元交给陈某安排感谢。陈某多次与沈钊电话联系后,当日19时许,陈某在其车上从2万元中拿出15000元送给沈钊表示感谢,沈稍事推脱后收下。次日,沈在其办公室将其中5000元送给110大队副大队长吴某某,余款10000元被其个人占有。
案发后,吴某某、沈钊先后向合肥市公安局纪委退缴了人民币5000元、10000元。
今年4月24日上午,沈钊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报曾报道);因发现新证据,7月2日该案在同一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本报曾报道)。7月5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沈钊上诉辩称,自己收受15000元是代表单位接收的赞助费,且部分用于公费开支,所收的15000元与陈帮春逃跑没有关联,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沈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收受15000元时已知该款是陈帮春、陈某给其的酬谢款,两人也证实了这个事实,而且这笔款项亦未在单位入账,因此沈钊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