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证券)老总钟伟华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钟伟华因受贿12.5万元人民币、1000英镑,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投案自首并积极退清赃款,法院对其轻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指控受贿13.5万元
据悉,2004年年初,“金融大鳄”国洪起侵吞、盗用广东证券20亿资金案发,“广东证券危机”随之暴发。2005年5月,钟伟华被“双规”,同年11月,钟伟华执掌十多年的广东证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关闭清算。自此钟伟华被控制,不得出境,并接受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
2006年5月底,钟伟华被广东省纪委“双规”时,涉嫌罪名为“玩忽职守”。据当时广东省纪检部门的有关人士称,“钟伟华的问题就是出在广东证券公司的经营上”。2007年6月27日,钟伟华在广州市中院出庭受审。出乎外界意料,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钟伟华先后收取贿金13.5万元人民币、1000英镑。
据悉,钟伟华的第一宗受贿发生在1994年下半年,广东证券下属广东证券实业投资公司,经请示时任广东证券总经理的钟伟华批准,与贵州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合作,并借款1000万元用于开发贵州市火车站大楼。当年10月,该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向钟伟华行贿3万元。
第二宗受贿发生在广东证券改制期间。广东证券公司从1996年首次增资扩股,逐步将广东省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所办的证券营业部并入,最后在1998年年底改制为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间,河源市人民银行副行长陈某以宴请为由送给钟伟华2万元。
第三宗受贿事实发生于2001年6月,时任广东证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钟伟华,参加了广东证券昆明营业部的开业典礼。仪式结束后,昆明营业部总经理朱某以“利市”名义送给钟1万元。
在此后的3年里,昆明营业部先后两次向广东证券申请业务费用。经钟审批同意后,广东证券分多次共划拨业务费278万元给昆明营业部。为此,朱某先后两次行贿给钟伟华,分别为7.5万元人民币和1000英镑。
自首加退赃获轻判缓刑
在2007年6月27日的庭审上,钟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辩护称,昆明营业部于开业典礼送给钟的1万元以及此后的1000英镑并无具体的请托事项,因此不能定性为“受贿”。
经审理后,广州中院认为,钟伟华接受朱某的1万元礼金,应属于违纪行为,不算受贿;而对于公诉机关其他的指控,法院予以确认。
据了解,钟伟华在法庭上曾流露出悔意,“做出这样的事,我很愧疚,我辜负了党和国家的培养,辜负了家人和朋友的期盼。”案发后,钟发动家人向纪检部门主动退回所有赃款。
广州中院认为,钟伟华在案发后投案自首,接受审讯时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