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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劝架误“杀”亲叔叔 改判缓刑彰显人性(图)

  改判

  谢建文和谢明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主审人熊斌法官发现一审的量刑似乎过重了。

  谢建强所受的外伤很轻,和他的死没有直接关系,且上诉人并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想法,争吵结束后,双方走出了十几米谢建强才倒地,但争执和打斗诱发他心脏病突发却是事实。

  “《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期是10年,但我们觉得此案的性质应该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熊斌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想要减低量刑,必须改掉案件的定性。

  相关法律规定显示,故意伤害(致死)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有无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预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谢建文和谢明在公安机关作出的多次供述,且与证人证言、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相印证,谢建文和谢明在与谢建强的打斗中未持械,谢建强所受损伤显著轻微,故该行为只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谢建文和谢明明知谢建强有心脏病,仍与之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击打谢建强的头部,用手卡住其脖子,致使他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而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过程中,上诉人谢明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2007年5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建文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谢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为没有新的证据,我们在审阅了相关案件材料之后,讯问了被告人,并通知了家属。认为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处理,而是采取了书面审判的形式。”熊斌说。

  改判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审判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法律的尊严;另外就是为了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量刑方面可以适当考虑从宽。这也体现了法院人性化的一面。熊斌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这次审判非常顺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也很满意。

  谢建文的辩护律师彭红艳认为,此案的改判结果是非常合理的,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谅解

  谢建强在世时,家里有一辆中巴车,他开车妻子卖票,夫唱妇随。

  丈夫去世后,邹美华一家失去了主心骨,车子没人开了,她只好开了个卖烟酒、槟榔的小店。“一个人在家还是会觉得很孤单,常常忍不住流泪。但我现在还是原谅了谢明。他现在是缓刑,我也在看他的表现。”

  “我和父亲刚进去(被拘留)时,我妈急疯了,人都不蛮清楚了,常常丢三落四,不过现在好些了。”谢明说,现在他每天去工地上挑砖赚钱,村里的主任、书记也会找点事让他做。他会好好赚钱养家、还债。

  “我女儿一岁多了,很可爱。”对于法院的改判,谢明觉得比较满意,这位27岁的年轻父亲,对未来依然充满希望。(本文除法官和律师之外,皆系化名)

  专家说法

  刑事政策应宽严相济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卫国教授认为,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两级法院在面对案情时似乎是抱着两种不同的心态。他更倾向于二审的判决。

  首先,从动机来看。本案的当事人双方是亲兄弟,被告人没有恶劣的动机,为家庭琐事而引发纠纷,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

  其次,故意伤害的行为主观上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罪过形式来看,犯罪行为发生时可以排除行为人的故意性,结合案情可以判定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属于过失行为。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缺乏事实依据。

  从此案的客观表现来看,被告人行为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负一部分责任。被告人与受害人进行争执、扭打等,对后者的死亡有一定的作用,但不是完全作用。受害人自身的疾病才是主导性因素。

  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态度较好,判案时可以从轻考虑。

  如果重判的话,会增加司法成本。一方面,被告人被关押的时间越长,国家的投入就越大;另一方面,重罚会增加无形成本,表现为一定的负面作用,如可能加剧矛盾双方的对立等。

  因此冯卫国教授认为,二审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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