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最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进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制度规定不断完善
2004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1993年制定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修订并印发了《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在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扩大了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二是完善了标准构成,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的因素;三是增加了标准形式,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四是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明确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通过以上修订改进,最低工资制度日臻完善,更加切合实际,更加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保障范围全面扩展
一是地区全面覆盖。2004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发布并执行了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2006年底,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份进一步颁布实施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西藏自治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也已报送自治区政府审批。二是人员范围大大扩展。非全日就业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等都纳入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加快、调整幅度加大
最近几年,是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最快、调整幅度最大的几年。1994年至2004年3月,全国31个省(区、市)累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117次,每个省份平均调整3.8次左右。2004年4月以来,各地区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相继进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截至2006年底的近3年期间,累计调整60次,每个省份平均调整1.9次左右,调整频率明显加快。2006年,除西藏外,全国按规定应当调整的19个省份当年全部进行了调整,另有9个省份在2005年调整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调整。在调整频率加快的同时,标准提高幅度也有所加大,2006年底,各省(区、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的平均值,在2004年底的基础上年均增幅达到14%,比1994年底至2004年底年均8%的增幅高6个百分点。2006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一般都在30%左右,调整幅度最高的省份达到64%。
——贯彻执行力度进一步加大
最近几年,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会等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加强了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一些严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加强了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防止一些企业通过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这些措施总体上较好地保障了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意识逐渐增强,广大普通劳动者维护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的意识逐渐形成,初步营造了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较好社会氛围。
以上四方面新进展,有力保障了低收入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了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使全体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有利于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效增加消费需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