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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 单位或雇主有过错要赔偿
2007年10月11日 18:00:3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成都10月11日电(记者周俏春) 单位聚餐,饭桌上不顾女同事的尴尬讲些“荤”笑话;出差在外,深夜去敲女下属的房门假意探讨工作,男士的这些行为要谨慎自律了。 从9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对性骚扰做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新出台的《实施办法》第33条中,把以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界定为性骚扰。针对性骚扰多发的办公场所,《实施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川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卢建梅坦言,《实施办法》首次将妇女性骚扰问题写入法规,表明了地方立法与时俱进的态度,但性骚扰的调查取证仍很困难,有关方面将在实施过程中探索取证难、用人单位责任、制定调查投诉制度等操作性问题,并逐步加以完善。 记者从四川省妇联获悉,《实施办法》施行14天以来,四川省妇联接到的咨询电话明显增加,其中以涉及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问题居多。四川省妇联权益部将继续就《实施办法》对市民作耐心细致的解读。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周俏春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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