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倍受社会关注,发生在成渝高速公路上抛石砸车抢劫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近日在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重庆某高速公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等因亲属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的20%计5万余元。
2006年3月29日晚10时20分许,王某的丈夫李某与随行人员包某驾驶渝C-25469桑塔纳2000型轿车由四川成都向重庆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96.6公里处时,被王良海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用一块重30斤的石块向下砸去,致李某当场死亡。同车的包某将车控制停住,下车打电话报警。罪犯蔡明君、王良海手持铁棒从高速公路边铁丝网破洞穿过绕至包某身后,用铁棒将包某打走。后,蔡明君、王良海返回用铁棒砸烂车玻璃,蔡明君从死者李某身上搜走人民币1600元,多普达商务手机一部,二人随后逃离现场。
2006年3月30日蔡明君、王良海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同年11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蔡明君、王良海死刑,所得赃款1530元退还给被害人家属。2006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的亲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李某被犯罪分子所伤害。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的丈夫李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中被罪犯蔡明君、王良海为实施抢劫目的用石块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砸车致身亡,该事件的发生是难以预见的。李某购票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对其购票通行者履行服务义务,以保证通行者在高速公路上正常、安全、顺利的通行。一方面,李某之死是罪犯蔡明君、王良海在高速公路跨天桥处用石块向下砸车所致,与高速公路边防护铁丝网破损无直接必然联系,但是在高速公路跨天桥上向下用石块砸车在短期已发生数次,作为高速公路上跨天桥处的管理者高速公路公司明知在李某事件发生前2006年3月17日晚至3月18日凌晨已连续发生过两次同样用石块砸车的犯罪活动,却未引起重视,也未采取任何安全补救措施来防止犯罪活动,消除不安全的隐患,确保通行者在该地点安全顺利的通行。这充分说明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安全通行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性瑕疵,从而致使2006年3月29日晚10时许罪犯蔡明君、王良海砸车抢劫活动得以顺利实施。高速公路公司对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即使高速公路公司采取了报警、巡逻等措施也不能必然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加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提供的通行设施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存在。所以,高速公路公司对李某之死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义务,只能构成部份原因。综合全案分析,被告因其违约行为,对李某之死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只应承担20%的责任。遂作出了以上一审判决。该案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