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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调查:传销组织与执法部门对抗加剧
2007年11月04日 09:28:4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两年,传销大案频出,所曝出的传销案案值越来越大,参与人员越来越多,非法传销正在成为社会毒瘤。不少基层办案人员认为,目前传销组织的黑社会倾向和“经济邪教”的特点日趋明显,对此,亟须加大立法打击力度。 传销组织与执法部门对抗加剧 山东省聊城市位于鲁冀豫三省交界处,传销活动一度猖獗,案件频发。其中“3·01”传销大案涉及国内60万人、20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人民币,仅公安人员掌握直接证据的A级头目就有1000多名,是迄今为止我国破获的案值最大、参与人员最多的一起传销案。 据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的办案民警分析,传销组织与执法部门的对抗加剧,有向黑社会性质发展的倾向。传销组织对传销人员管理苛刻,诱骗加入时多采取威吓手段。由于经济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传销人员之间矛盾重重,存在大量诱发杀人、抢劫、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的诱因。一些人因此成了传销组织最忠实的守护者和打手,有一些则结成“反传同盟”“传销难民营”等各种帮会性质的组织,以绑架、勒索等形式报复传销网络中人,并将自己的不幸迁怒于政府,报复社会。有的传销头目还与境内外的非法组织和黑恶势力勾结,利用传销结成黑帮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执法机关,他们普遍制定了反检查、反询问的对抗办法,不少传销团伙还采取盯梢、望风等方法,实施反监控,随时调整活动时间。 东昌府区许窑村由于聚集了较多传销人员,一度被称为“传销村”。在这里,曾发生过两起被骗者用砍刀追赶、砍杀传销人员的恶性案件。2005年,东昌府区连续发生了两起传销人员围攻公安机关的恶性事件。 记者调查了解到,现阶段的传销已不再是单纯地逐利,其上课、培训等“洗脑”活动对人的世界观、价值观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被称为经济领域的“邪教”。传销组织者通过对新参加人员培训来实施精神控制。他们宣扬“传销可以缩短人生奋斗历程”,让人追求一夜暴富;他们吹嘘传销“不用车间、厂房、设备,不用费时费力”,让人追求不劳而获;他们标榜传销是“人帮人”、鼓吹“团队精神”,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不能自拔,并且大肆欺诈,以致伦理缺失、道德沦丧、夫妻反目、父子相向、亲朋好友形同陌路。 传销犯罪严重威胁社会治安 目前,传销犯罪活动已由以往的几个重灾区蔓延至全国,出现了形式多样化、活动隐蔽化、手段网络化、组织智能化和境外公司与境内网络组织相结合、合法的载体与非法的形式相结合、小投入低门槛与大众化参与相结合等特点,严重威胁了各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 据东昌府分局的办案民警武淑红介绍,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税收、金融、外汇等管理秩序。 传销还使大部分家庭陷入贫困。2005年,东昌府分局解救了7名四川籍传销人员,其中一人的堂兄弟以做海鲜生意为名将他们从老家骗来。他们将家中的房屋、牲畜变卖,将土地出租,换来的钱全部投入传销组织。半年后,到被解救时,他们连吃一顿饭的钱都没有了。 由于传销人员多为来自偏远地区务工人员、无业人员、下岗职工、青年学生,经过洗脑,这些人思想偏激,很容易成为盗窃、抢劫及黄、赌等恶习的易感人群,诱发恶性犯罪。 对非法传销亮“法律之剑” 面对组织性、对抗性越来越强的传销活动,基层公安人员反映,应加大对传销犯罪立法力度,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犯罪分子的力度。 聊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李鹏说,目前,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以及《禁止传销条例》,在这些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而对于如何界定非法传销行为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明确规定。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李斌说,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尺度,法院也只能依照各自的理解来操作,以致各地对非法传销案的审判情况各不相同。2005年东昌府分局抓获的传销头目牛文华,非法经营额达300万元,法院判处其两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与其同案的莫淑英是牛文华的上线,又是山东省的总代理,涉案额达2000多万元,还涉嫌洗钱罪等多项罪名,却仅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李斌说:“传销犯罪如果以非法经营罪来量刑处罚,就会‘罚不及罪’,与其危害社会的罪行极不相当,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打击、震慑能力,使得法律震慑效果不明显。” 2005年东昌府分局办案民警历时10余个月、行程数万公里,在重庆抓获“3·15”特大传销案中的“传销教父”罗国文。罗国文操控10万多人的传销网络,传销人员涉及10多个省份,涉案额达3亿多元,也仅被判处两年6个月的刑期。 基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普遍认为,非法传销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一个毒瘤,对它的治理,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斩不绝”,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多管齐下,共同治理。当前尤为必要的是,尽快在刑法中设立传销罪,加大立法打击力度,将非法传销斩草除根。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王海鹰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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