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诉法修改将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立,这也是最高法院和社会各界多方呼吁的结果。这一立法活动对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问题的破解带来怎样的影响,最高法院将如何执行这一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多年的一大顽疾,为此最高法院作了许多的努力且采取了多项措施破解执行难,近年来,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构想和实践最为重要。曾经看到您在媒体上多次呼吁国家对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给予立法支持,如今此次民诉法修正案明确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写入法律,对此您如何评价这一立法活动?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黄松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近年来着力构建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将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将有力推动国家执行威慑各项建设工作的快速开展,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将全面提速。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最高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而探索的一项创新性举措。这次将其写入民事诉讼法,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案件信息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借助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力量,解决执行工作前进发展中不断遇到的新问题。要逐步改进原有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对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管理和综合应用,充分发挥执行案件蕴有的信息功能,实现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共享,进而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二、整合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方向。执行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靠人民法院的单兵作战是难以彻底解决的。下一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借助信贷管理、出入境管理、市场准入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力量,形成信息共享和措施互动,多措并举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与有关职能部门紧密协作,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三、将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途径。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不讲信用的表现,社会诚信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此次民诉法修改明确将被执行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下一步最高法院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快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纳入国家信用建设工程,今后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要将信用体系作为一个工作重点。
记者: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为执行威慑机制提供了法律支持,最高法院将作何配套规定?
黄松有:这条规定包含了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两个层面,一是将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接共享,另一方面就是集中公布被执行人信息,供社会查询使用。对于与出入境管理、信贷监管等部门的合作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我们都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近期,我们对如何解决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问题、人民法院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问题、当事人如何查询执行案件信息问题等都将陆续出台有关规定。
记者:执行案件信息平台运行情况如何?对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将产生什么作用?
黄松有:最高法院党组在2004年9月决定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以此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经过两年多的努力,2007年1月1日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目前该信息平台运行良好,除军事法院外,全国3482个地方法院都已进入本系统进行使用,登记注册用户共有50811人。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各地法院陆续将2007年1月1日前的未结案件和今年所有新收的执行实施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截至10月底共录入案件近180万件,涉及约400万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基础工程,该系统的成功建立和良好运行,将快速推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将确保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