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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确立威慑机制破解判决执行难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共录入案件180万件,涉及约400万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全国3482个地方法院都已进入该系统。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各地法院未结案件和所有新收的执行实施案件都进入该数据库

  曾经有一个数字令河南省法院全体执行法官颇感震惊,同样震惊的还有河南省政法机关的领导:截至2005年底,没有执行的案件多达17万件!

  17万这个数字的后面,有多少老百姓求告无门的酸楚和悲愤:为了7000元的工伤事故赔偿金,60多岁的温县农民王全生3年到法院跑了100趟都不止;开封市民明秀梅家被多年拖欠工程款,导致他们又欠民工的工资,一听敲门声就心惊胆战品……

  河南仅是全国执行难的一个缩影。

  这种尴尬,是法律的无奈,也是执行难的严峻现实。

  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决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最大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鲍圣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程,是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事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事关中央要求的落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

  业内普遍认为,“执行难”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司法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法律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威慑力。要解决“执行难”,需要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通过建立威慑机制,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在解决执行难问题过程中,人民法院基本上还处于单打独斗解决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河南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梁向阳对记者说,这种单一的局面无法形成社会合力的联动。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发达,赖债的社会或制度成本过低,失信惩罚的法律力度不大,无形中会助长一些人逃废债务,逍遥法外。”梁向阳表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增加赖债者的赖债成本,加大对失信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威慑机制缘起:强制执行难以治本

  据了解,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年共执结78万件,标的额2160亿元。然而,这种“执行风暴”式的集中清理活动并不能治本,只是暂时的治标。

  “实践证明,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鲍圣庆并不避讳,十年来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实际执行到位率逐年降低,强制执行比例逐年提高,自动履行比例逐年下降。充分说明了上述工作思路有局限性。

  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在执行方面的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即这些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原因在于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相反,我国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很小,且呈直线下降之势。

  据鲍圣庆介绍,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法律并没有大的区别,国外的法律规定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鲍圣庆说。

  “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缺乏这种机制,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能逃就逃,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对抗就对抗,想方设法采取一切手段来对抗执行,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却非常之小,甚至是有利可图。”

  他表示,“反思当前执行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心和着眼点,转移到如何形成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威慑机制上来。而建立对全国法院每年两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等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管理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此目标的基石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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