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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预交罚款”是侵犯公民财产权

  见多了霸道的公权部门,见多了乱收费乱罚款,见惯了形形色色以罚代管,但没见过江苏沭阳某交管所那么霸道的罚款:只要在交管所的管辖范围内,没违章的货车也要预交每月1000元,而且一年需要交14个月的罚款,如果不交就撬车锁撬车牌。从电视台的暗访镜头中可以看到,该所领导嚣张地对前来讨要被撬车牌的车主和记者说:有投诉电话,你们打投诉电话啊(11月19日江苏电视台报道)。

  舆论曝光的既有罚款丑闻中,已有过“罚款还价”,有过“包月罚款”,有过“罚款套餐”,加上如今“每年14个月的预交罚款”,商业化那套逻辑和做法已经完全融入公权力中。

  又是焦点访谈曝光,又是地方媒体揭丑,又是舆论一波接一波的批判,为什么许多地方这种强收保护费、侵占公民财产的霸道行为会层出不穷,甚至还表现得越来越嚣张呢?我想,除执法与收费仍未分离、执法权未受制度约束等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即使这些事情被媒体曝光了有关部门查处起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至多被视为不正之风和不规范执法,以“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理。在执法经济无处不在的语境中,乱收费对一个部门来说并非什么大的错误。

  可强迫司机“预交罚款”属于乱收费行为吗?可以说与“乱收费”没有一点儿关系。所谓乱收费,起码得跟合法的收费能靠上点边儿:或是法律规定司机得交哪种费用,但公权部门没按标准而多收了费用,这叫乱收费;或者法律没规定司机某种行为要交费,但公权部门巧立名目地收了费,那也可以叫乱收费——总之,起码与合法收费有一定的关系、有一定的名目才可以叫乱收。而显然,所谓“预交罚款”与执法和收费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没有任何理由,纯粹就像黑社会小混混收保护费那样,利用公权暴力强迫司机每个月向他们交钱,强制性地侵占司机的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预交罚款”根本不属于乱收费,实质就是以非法手段侵占公民合法财产。虽然是政府公共部门,虽然有执法和收费的名义,但这种行为与小偷偷盗、强盗抢夺、劫匪抢劫对公民财产的侵占,没多大差别。

  公民财产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被合法“侵占”,一是国家的依法征税,二是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依法收费——除此之外,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通过产权保护和权利保障为每个公民确定了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私域,无论私人暴力还是公权暴力,超越法律框架的强占就可视为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普通人的侵占被视为“抢”,会受到很重的刑罚惩罚,利用公权暴力对公民合法行为进行的侵占,也应同罪同罚,而不应是轻飘飘的“乱收费”。

  如果不从“侵占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权利高度来看待“预交罚款”,一次次地将那些强收保护费行为轻飘飘地定性为乱收费、乱罚款,权力就会越来越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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