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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处贪官95%有情人 聚焦性贿赂不是媒体媚俗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博士

  目前公安部消防局发出的《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中,首次提出了“性贿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方鹏博士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指出,“性贿赂”问题的明确提出,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首次明确提出了严禁‘性贿赂’,媒体的聚焦点又在‘性贿赂上’,到底这说明了媒体的媚俗,还是说这个话题的现实性呢?”对于主持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方鹏认为,“性贿赂”一直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对贿赂的问题,既包括物质贿赂,也包括非物质贿赂,这也是首次提出了性贿赂的问题,因此引起的强烈的反响,使性贿赂问题由理论问题变成了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其次,性贿赂在当前的社会也是愈演愈烈,已经是相当普遍,社会公众对此极其厌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也列举这样的数据: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人,也有相关的社会调查,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很严重的。比如说在中国社会调查所曾经做过一次调查,调查公民中有69.9%的人认为性贿赂现象是严重的,17%的人认为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84.7%的人认为应当增加“性贿赂”罪。所以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性贿赂”的问题又被重新提上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应当说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

  “为什么民众关注它,刚才也提到媚俗的问题,网络报道和新闻报道一般都是抓住人们话题讨论,性问题在中国性道德的背景之下,本来就是比较引人注目的问题。”方鹏说。

  方鹏:法学界反对“性贿赂”入罪主要有四种声音

  第一,对贿赂范围的界定。性贿赂很多人认为是贿赂的一种,我们在中国的传统习惯和理解之中,贿赂这两个字,偏旁部首都是“贝”,只涉及到财产利益,而不是非物质利益。我国的刑事立法从79年的第一部刑法到现在97年的刑法,一直都坚持贿赂范围的界定都是财产性的,甚至只认为是金钱利益,其他的财产利益,比如说替人交电话费,出钱让人旅游,这种甚至都不能纳入到贿赂范围之中,基于贿赂这个词的含义只能包含了财产利益的问题,这是第一个理由。

  方鹏:“性贿赂”入罪有很多国际先例

  我们经常探讨国外的刑法有没有相关规定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性贿赂”的问题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最显著的是日本。日本明确规定,艺妓、男女之间的关系,都是贿赂。1915年有这样的判例,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要求,女监犯陪警官睡觉,第二天要犯被放走了,后来这位警官被认定为贿赂罪。1982年有一个法官也让一个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也被判处了贿赂罪。到了1998年1月,有一官员接受证券公司的“性贿赂”招待,就是给他招妓,也被判贿赂罪。所以说日本是完全把“性贿赂”入罪了,不仅包括了妓女提供的性服务,而且包括了行为人本身亲自提供的性服务。

  打击“性贿赂”不能靠刑法,应该靠什么?

  方鹏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入罪的情况下打击靠什么?当然不能靠刑法。就当前来看主要依靠的,第一是政府三令五申强调的,就是要求官员提高道德素养。第二是靠纪检监察,有很多纪检方面的条文都规定,官员要注意作风问题。当然要是有这种问题,并且论证了,一般来说按照纪检条例的规定是不能再担任公职了。所以主要是依靠官员自身的道德修养,第二是依靠纪检监察,当然是自监自察,并没有涉及到刑法上的问题。第三是涉及到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就是治安处罚管理条例。

  方鹏:如何区分性道德、性丑闻、性贿赂、性腐败

  “当然我们也要区分一些概念,拿美国法为例,首先要区分性道德、性丑闻,性贿赂,还有性腐败这些词。”方鹏介绍说,具体来讲,性道德是指合法的性关系,或者是相互之间同意的性关系。性丑闻是指政府官员非法的性关系,比如说很著名的克林顿案,他和莱文斯基发生性关系,莱文斯基并没有要求他提供任何的帮助,双方也是自愿的,可是在合法婚姻之外,性丑闻是对公众人物或者是政府人物规定的,不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可是往往官员会因为性丑闻而被迫辞职。美国法律中有“性贿赂”,比如说在学校里,老师向学生要求发生性关系以获取加分;在公司里面,与领导发生性关系,要求晋职加薪。性腐败就是送上美女金钱,或者是免费给人家提供金钱嫖妓。在我们以后入罪的过程之中,就当前来看,我们还是把所有的“性贿赂”对归入美国法所规定的性丑闻中,只是道德问题,甚至不能提到民事侵权性骚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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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就该禁止“性贿赂”
·性贿赂是“禁”不住的
·打击性贿赂需要法律跟进
·公安部消防局“四个严禁” 首次提禁收受性贿赂
·公安反腐禁令中首次提出严禁收受性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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