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安部消防局发出的《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中,首次提出了“性贿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方鹏博士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指出,目前法学界反对“性贿赂”入罪主要有四种声音。
方鹏说,反对“性贿赂”入罪,主要涉及到刑法这样的一些理论争议,主要有这样几个理论争议:
第一,对贿赂范围的界定。性贿赂很多人认为是贿赂的一种,我们在中国的传统习惯和理解之中,贿赂这两个字,偏旁部首都是“贝”,只涉及到财产利益,而不是非物质利益。我国的刑事立法从79年的第一部刑法到现在97年的刑法,一直都坚持贿赂范围的界定都是财产性的,甚至只认为是金钱利益,其他的财产利益,比如说替人交电话费,出钱让人旅游,这种甚至都不能纳入到贿赂范围之中,基于贿赂这个词的含义只能包含了财产利益的问题,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性贿赂即使规定为犯罪,可操作性也不强。主要是三难:其一是认定难。怎么认定性贿赂也是社会民众很关注的问题,你说包二奶是性贿赂吗,怎么样认定也是问题。而且性贿赂不仅涉及的性,也涉及到贿赂。当女性和官员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否存在着谋取利益的意图,这是很难证明的。当然官员腐败之中有很多托词,他一直说自己是为真情所惑,基于真感情来发生性关系,即使违背社会道德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所以说这是很难认定。其二是定罪难。主要是性是不可量化的,性到底以什么量化呢?以多少次性关系,还是多少人发生性关系,这些都是很难量化,在量刑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100个人发生性关系的量刑是不是比1个人的要重,这是很难的一个问题。其三就是真感情的问题。很多官员都认为,他和二奶,或者是下面的这些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出于真情。处于真情的话,就不能认定性有问题,即使是违背道德的情况。
第三是违背刑法迁移性原则。当一种行为危害性不是很严重,并且很难以其他措施制裁的话,就不能以刑法的方式制裁,这是刑法的迁移性。维护人权,世界各国通行的基本理念。对于性贿赂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涉及的是道德问题,并且是纪律问题。在我国,凡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如果是政府官员,一经发现要撤销公职。很当人认为这种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这种纪律手段和道德手段给以限制和防治,因此不必要动用刑法的手段。从危害性方面来说,正常人卖淫嫖娼只是违反了治安法规定,只是一般违法。如果把官员认定是犯罪,这是与当前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符的。这就是所谓的刑法迁移性的问题,因此反对者也认为入罪是违反刑法迁移性的。
第四是应该严格界分道德、纪律、法律、犯罪的界限,违反道德、违反纪律,一般违法都不能是犯罪。党纪国法已有规定,再规定为犯罪,就显得有些严重。这是反对者的四种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