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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律师周立太:讨薪者仍欠500万律师费
2007年11月29日 08:44:3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周立太病了,有当地记者去找他: 我租了部摩托车,七弯八拐,找到了这个私人诊所,他像一头累垮的老牛,斜躺在长沙发上打着吊针,重感冒已经让他说不出话,鼻涕眼泪齐出。这是个简陋的诊所,坐堂的医生对我说,他舍不得去医院,有什么病拖一拖,然后才到我这里打个针抓点药。 看着眼前的“打工者代言人”,我的内心五味杂陈。深圳的律师多不胜数,但是,愿意代理底层打工者官司的,恐怕不多。这不是来钱的官司,同时,也是令一些部门、企业生厌的事。把老周累垮的,不仅是手上麻团般的案子,家里养着的几十号人,更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周立太的就业状态如是,而那些打工的农民工们,生存状态又如何呢? 技校毕业的民工崔某说:我们毕业了,本来说分配。以后说分配不了,要等上两三年。企业效益不好,我们就去深圳。 受伤的民工张某回忆:对于未来,满怀憧憬。正当梦想开始起步,意外发生了!那个机器突然合拢,当时关也关不了,开也开不了。我说糟了,我这个手没有了,光剩几根筋了。在那吊起来,一甩一甩的。我心想,完了。 民工彭某则痛不欲生:想过自杀。真是这么想过,很多人都这么想过。因为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我就叫那个医生干脆给我打一针让我死了算了。我又没有办法熛衷诨厝ィ子女都养不活,连自身都难保。 许多民工都这么说:说实话,找到周立太,就是抓到一根救命的稻草,因为别的律师不代理,求天天不应。只是,这其中的一些委托人,后来将赞扬变成了怀疑:他离我想象的还不够完美。周立太的风险代理案件,被拖欠费用的,大致占整体数字的60%左右。 最极端的事件发生在2007年9月3日。那天下午,周立太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一同前往委托人张某的家。周立太对张某说,你的官司,我们通过2年多的时间,通过工伤认定,先行裁决,伤残等级鉴定,经仲裁,最终得到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你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你应当支付律师费。张某回应道:拖得那么长,钱还少,我给你个卵律师费。周立太解释:人要讲良心,打官司法律是有规定期限的,仲裁是按重庆市标准裁决的。张某回答:老子就不给,良心值几个钱。已经身残的张某,拿起床头小便用的茶缸,劈头将尿泼洒到周立太身上。 周立太出门大吼:老子不是律师,今天真想砍他几刀,这是我人生最大的污辱。 大叹一声:人家不搭理我 我把向周立太的提问,通俗地拉回到“钱”字上。 记者:今天赶到重庆,我是来采访一位律师,不是采访雷锋。这样表述,我想表达的是,我已经认识到了律师和雷锋之间的差异。最理想化的律师,与雷锋这个符号象征的道德、品格,应该在同一平面上。但是,再理想的律师也一定是个收费的律师。不过,进城民工的工伤赔偿案件什么的,不是可以找“不要钱”的法律援助部门吗? 周立太:政府的法律援助,是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接到民工受伤这样的投诉,他们将这些案件“下发”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去办理。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会担当一些这样的社会工作。这样的法律援助官司,费用就是“上面拨一点,事务所出一点”。这是社会“义工”。合伙人组成的商业化律师事务所,尽义务是一回事,是一小部分,大量主要的业务,从社会意义讲,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从养家活口说,是自己挣钱养活自己,继续解决好自己的就业问题,这也是很有社会意义的嘛。 还有,一些疙疙瘩瘩,时间拖得很长,纠缠得很的案子,真的不能是“无偿”就能够得到解决的。也不能用“无偿”来强制它得到解决。 记者:现在,风险代理的办案形式终止了。只是,在这以前,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因为中国有那么巨大的农民工群体,又因为“中国只有一个周立太”,以至他们的法律要求,出现了“求远远大于供”的局面,使得周立太“奇货可居”,你就抬价了? 周立太:不是。我可以开高价,但我真能得到么?我打的都是穷人官司,还硬要高价,这有用么,有意义么? 我的规定是,以1万元的风险代理官司为例,律师费用不能低于2000元。也就是事务所收入,不能少于2000元。这就是20%的由来。你说高了,我说低了。“市面”上的收费是,一个案子,参与仲裁,请付2000元,出席一审,请再付2000元,参与二审,请再付2000元。这就是6000元了。而且,办案车马费,另算另付。我这收费是高还是低? 我绝对不是“奇货可居”,而恰恰是身在此山中,认得真面目,我的委托人都是穷人,几大类型化的官司,追讨年薪,一个民工的年薪最高能高到哪里去?百十个加起来,一年才将近百把万。这些年你能碰上几件百万元案件?单个的,几个的,涉及的钱不多,程序却一样不能少。所以,忙得要死,钱少得要命。 记者:商业上,那就是只能“跑量”了。 周立太:单个高些的工伤赔偿案,规定操作的时间太长。有些人一开始心里就是想好的,你出头,官司赢了,我就拿钱走人。 如今,在周立太律师事务所进门墙上,高高张挂着用宋体大字制作的印刷品,上面明码标价各类性质、不同标的案件的收费标准。签署代理书时先按比例收取部分,结案时客户再予以付清。我问,这样还会发生委托人胜诉后“逃跑”的问题吗?能否从法律条文的制定上,“在法理上想些办法”,用“法制”来阻止这样的事件再发生? 周立太大叹一声:眼下的委托人胜诉,法院执行方式是直接将款子发放给当事人。关于律师费的收取,是由律师和当事人自己把握交款时间和方式,法院不能代收。法院只是保证支付给当事人。这事我早就想过了。在2005年,我曾经分别两次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写信,要求上述机关制定一个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给当事人执行应发款项的同时,将律师与当事人协商好的律师费发给律师事务所指定的银行,由银行根据协议扣发,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保障了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也保障了律师的正常收入,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杜绝了律师的偷税漏税。在银行发放给律师事务所应收费用的时候,按国家规定扣除税款。第三是它可以培育一个好的制度,也就是诚信制度。打官司签合同,彼此严格遵守契约文本,互相制约,各不拖欠。我多次写信呼吁,但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人家不搭理我”。 为什么没有第二个周立太? 与周立太告别,已是夜深时分。交谈中,说到2003年四川农妇熊德明遇到温总理,总理一句话,被欠款立刻送到老百姓的手上;周立太解说道,那时候,国内民工被欠薪已高达数千亿元。 周立太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还要说,富人需要法律,穷人更需要法律。富人可以用钱来摆平很多事情,穷人缺的是钱,“打”的是钱,缺的就是“钱”这个资源。为摆脱和解决自家困境,穷人更需要法律,穷人也更必须遵守法律。穷人进饭店吃饭,不能吃完了,一抹嘴说,我是穷人,我没钱,就走人吧?穷人上火车回家,不能到了地方跟列车员说,我没钱,你打死我? 后边的话就粗了:民工进城出力挣钱,有老婆没老婆的,都单过,有打熬不住的,去找“三陪”,也总不能完事了,吼一声,老子我没钱,提裤子就走人吧?“以穷人的名义求助法律,也以穷人的名义抵抗法律,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只能是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是生活条件的恶性循环,更是精神状态的恶性循环。” 在收集到在资料中,有人这样感慨:“我不知道为什么那么多年来,中国就再也没有出现第二个周立太,这真是一种悲哀。‘富裕’的律师界有很多人觉得他是沽名钓誉,就是用这样的方法来出名,但是我不知道,既然律师这个职业出名肯定比不出名好,但是这样有好处的事情,为什么没有第二个人愿意出这样的名呢?” 有篇文章这样结尾:周立太的困境,实质是整个社会递进时代的困境,是能否真正执行法律正义的困境。 站立在事务所的门口,周立太大声对着我说:追讨律师费不仅是律师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是要纳税的。谁空喊高尚,谁到老子的律师事务所来,老子给他两个案子,看他做不做,“不生儿不知屁股痛”。- 来源:
新民周刊
作者:
陆幸生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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