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却在年底被突然裁员,当事人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呢?
今天中午,广东来汉打工的陈先生与其它两名一起被解聘的同事向记者反映,2006年9月他与武汉光明万丽酒店签订了两年合同,今年12月3日,他突然接到酒店通知解除合同(本网昨日报道)。12月10日,酒店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疏忽职责”为由要求陈先生等三人离职结算,陈先生认为自己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从未受到口头或书面警告、批评,工作也得到了员工认可,“疏忽职责”不知从何说起。
陈先生分别拿出一份“劳动合同”和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记者看到:双方约定了薪金、有薪年假、花红等各项详尽条款。合同中还专门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约,“公司或雇员须提早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对方或缴付对方一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若雇主非因雇员触犯严重过失或错误提早终止此合约,雇员可按服务期比例享有花红、年假”。
陈先生认为,酒店未尽到提前通知的职责,单方面宣布解约,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同时,他认为“自己年假未休,应该付给补偿金”,工作了将近一年,年终分红也该有份。
记者专门就此事咨询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白建军律师。白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以“疏忽职责守”解雇员工,需要举证证明员工达不到岗位要求,当事人不认同的,可以向所属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花红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员工付出了劳动,即使被解雇,用人单位也应该一并给付。
白建军律师还提到,年终来临,一些单位在这个时候裁员以逃避年终奖等大笔费用的支付,是企业对劳动法理解不全面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