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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与自省 我国大批被盗文物在境外展出(图)
2008年01月04日 09:10: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图为被盗于古墓中的两件文物资料片 【新闻回放】 一场名为“出土珍宝:中国考古文物展”的展览日前在加拿大维多利亚艺术馆举行。展出的将近500件文物多盗取于中国古代墓址,且来路不明。其中三分之二为多伦多实业家、收藏家乔伊·塔南包姆的私人藏品。加拿大部分媒体称该次展览应取名为“盗墓者”。 据悉,这500多件文物,年代跨度上至商朝,下至唐朝,包括青铜器、短剑、嵌银的车轴帽,尸体口中的玉石、手中的玉制小猪等。展品数量众多、质量极高。 【争议】 巴里·提尔(加拿大维多利亚艺术馆亚洲馆馆长):该展览的确具有争议性,但我们还是举办了这个展览。 李晓东(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文物保护法律专家):展品的来源是举办方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加拿大维多利亚艺术馆明知展品来源非法,却还举办展览,这有违1990年国际博物馆协会颁布的《职业道德规范》,同时也违反了艺术馆有对公众教育功能的要求。另一方面,说明展品的来源,既是对文物的尊重,也是对原有文物国的尊重,更是对观众知情权的尊重。 巴里·提尔先生承认展览具有争议性,说明他已明知这些展品来源非法,却还如此大张旗鼓地举办展览,某种程度上这是让非法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掩盖了真相。 对于一个举办文物展览的艺术馆所而言,直接或是间接地支持非法市场都是极不道德的。原因就在于非法交易给人类和自然造成破坏并对知识造成损害。这种非法的交易助长了对历史遗迹的破坏,而且助长了盗窃行为,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是应该坚决予以抵制的。 巴里·提尔:中国艺术最灿烂的成就都被埋在了地下,而这些古代文明的杰作都是通过偷盗者之手才得以展现在世人面前。 这个展览让更多人萌发了去中国寻宝的念头。 李晓东:这种说法完全违背文物科学精神,公然践踏国际公约。盗掘不是文物回归现实的正常途径,更不是中国文物工作发展的主要方式。此番话就是为自己举办展览寻求合理的解释。“去中国寻宝”这样的言论是以非法展品可以堂而皇之地拥有和炫耀为前提,其实就是鼓励和煽动更多人可以通过非法途径,比如走私、盗掘获得中国文物。这是一种错误的导向,更有悖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 我们不反对文化与文物的共享,但是不能接受文物的共有。中国的文明与文化通过这些文物在海外被全世界的人民所了解是值得高兴的,但是这和通过不道德手段获得甚至是掳掠国家文物是两个概念。 【官方回应】 国家文物局社会文物处表示,确定为非法盗取并非法流出境外的中国文物,不应在公开场合展览。 【专家建议】 建立和完善文物案件报告和公布制度 李晓东建议,预防盗掘和盗窃等文物犯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和完善文物案件报告和公布制度。及时报案和适时公布案件,使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公众及时了解各时段、各地区各类文物案件的发生情况,有利于协同破案,防止文物外流和倒买倒卖,有利于各有关部门研究明确重点防范和打击对策,有利于国内外公众、团体了解被盗掘、盗窃文物情况,不购买收藏这些文物。在根据“文物返还公约”追索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时,也是可提供的有力证据之一。因为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不及时公布被盗情况,文物持有人就可视为善意取得人。 李晓东说,应在文物案件报告、举报和从其他渠道获取大量信息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决定对涉及文物安全的某一领域开展专项综合治理,对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它们既可以是全国范围的,也可以是一定行政区域的综合治理或专项打击行动。这是一种有效治理和斗争的形式,应当继续采用、完善和坚持。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 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支持非法交易市场都是极不道德的……博物馆不应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征集违反任何国家或国际野生保护法、自然历史保护法、博物馆本身所在国或其它任何国家的条约而收藏、出售或转让的任何标本。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记者 席锋宇
编辑:
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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